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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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关于收缴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通知

时间:2012-03-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和工信部国际合作司有关规定,国际交流合作处代为管理保存我校教职工的因公护照(通行证)。按照《(中国)科技公司国际交流合作处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我校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必须在回国后7天内交回所持护照(通行证)。自这项办法实施以来,总体运行良好,绝大部分教师均能按照规定时限交还护照(通行证),但仍有个别教师未能按期交还。为确保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序开展,请目前持有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含已过期或办理过注销手续的旧护照和通行证)的老师于2012328日前将护照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派出办公室(2号楼138室)。

  逾期未交者,我处将每月在校园网公布未交护照(通行证)教师名单,同时不再受理其今后的出国(境)申请。

  
  联系电话:68914313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