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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4-30

各单位: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即已于200851日起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实施,为严格做到“规定”要求,现将我校涉及方面有关事宜做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要求,将所辖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列为无烟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为无烟场所。并做好对这些无烟场所的管理工作,做好对无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工作。鼓励各单位创建无烟单位。膳食部门做好食堂的禁止吸烟工作。

二、后勤物业部门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要求,对教学区域、体育馆、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做好禁止吸烟的标识标志工作。

三、各单位根据“?娑ā钡诹酢⒌谄咛跻螅朗导市枰诒镜ノ簧瓒ㄎ淌一蛘呋ㄎ糖也扇∮行Т胧鸩饺∠柚玫奈淌一蛭糖?

四、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吸烟人群的教育宣传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各学院加强对学生中的吸烟人群的教育宣传工作。

五、对于违反“规定”的,根据其第十条要求,可由我校的爱国卫生与绿化委员会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