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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的通知(新)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6-21

  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及资助金额
  1、项目类型
  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
  申请重点项目,须在《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
  申请面上项目,须在《2013-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面上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
  申请预探索项目,管理学科须在《面上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其他学科可在《面上项目指南》范围之外进行自主选题。
  2、资助金额
  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面上项目资助金额:数学类不超过8万元,管理学科不超过12万元,其他学科不超过15万元。
  预探索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最终的资助强度及资助总额将以批准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预算为准,请申请人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填报申请资助金额。

  二、申请人的条件
  1、项目的申请人应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⑵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2、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申请人为在职研究生的,须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并提供导师同意申请的函件,请在填写申请书时上传该函件原件电子版(BMPJPEGGIFPNG图片格式的文件),纸版原件需随申请书一并提交。
  4、符合条件的海外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市基金项目: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项目执行期在聘任期内;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纸质项目申请书的附件。
  5、在站博士后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书面承诺:保证在站博士后人员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站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并负责解决其延长期间的生活费用;或者出站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否则,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三、限项规定
  1、申请人本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2、正在承担1项市基金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本年度只能申请或参与申请1项;正在承担市基金在研项目达到2项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本年度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本年度只能申请或参与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四、申请书撰写
  1请申请人认真阅读《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附件一)、《2013-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指南》(附件二)、《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附件三)。 
  2、申请项目采取在线填报的方式。项目申请者可到科研院基础科研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已申请过的老师可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
  
3、申请者可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网站(http://www.bjnsf.org/)经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网络化工作平台登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http://59.151.98.212/bjnsfweb/)按相关要求与提示撰写申请书。

  五、集中接收时间
  1、电子申请书:
  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纸质版申请书必须要有版本号和水印,由依托单位将电子版申请书提交至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后方可形成版本号和水印。由于每年各依托单位仅有一次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的权限,为了保证我校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者在2012622日前提交电子版。科研院将于25日前通过系统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人员查重等工作,并提交全部申请书,之后将无法接收材料。 
  2、纸质申请书: 
  为保证我校申请书能够按时报送,请申请者务必于2012626日当天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至少有一份为原件,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原件字样,同时提交一份申请书封面 双面打印 送至科研院基础科研部(逸夫楼103室)。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的内容及版本号要一致。

  六、联系方式
  1、科研院联系人:谢非
  联系电话:6891359068948529
  邮箱:xiefei@bit.edu.cn
  2、北京市基金委各学科项目管理员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刘家明 冯永庆
  联系电话:6615860766161522
  工作系统技术支持:连素敏  66153609
           牛旭娟  58858680 58858689



 

科学技术研究院     
O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