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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0-13

人函[2008]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的有关规定,现继续开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和台湾通行证清理登记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清理登记对象为2008年度学校核定的登记备案人员,即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和行业机密的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的财、物管理人员。
    (二)请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将未上交的因私证照交至本单位。
    (三)各单位核对并汇总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证照情况,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汇总表》。
    (四)请各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汇总表》以及因私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交学校组织部、人事处人事教育科,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证照时履行审批借用手续。
    联系人:王传敏(人事处 )、周波(组织部) 
    联系电话:68912334(人事处)、68914536(组织部)
    附件:《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