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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4-02

人函[2008]23号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根据《(中国)科技公司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办字[2003]64号)、《〈(中国)科技公司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校办字[2003]120号)、《(中国)科技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党办字[2005]56号)和《非处级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人字[2005]19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现开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和台湾通行证清理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清理登记对象为2007年度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和国防科工委登记备案的人员以及符合备案条件还未备案的人员,即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和行业机密的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的财、物管理人员。
    2、各单位登记备案对象应如实填报《登记备案人员持因私证照登记表》并签名,连同因私证照交至本单位。  
    3、对不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表和上交因私证照的,由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棵虐锤刹抗芾砣ㄏ尥ㄖ不囟云渲ふ沼枰缘跸⒍猿种と擞枰酝ūㄅ馈?
    4、各单位应认真及时组织清理核对工作,及时对本单位登记备案对象持因私证照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清理核对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汇总表》。
    5、各单位应在4月18日前完成因私证照清理登记工作,并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因私证照清理情况报告、《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汇总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因私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人事教育科集中审核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证照时履行审批借用手续。
    6、若因私证照丢失,需写明情况并及时报知学校备案,并由学校统一吊销。
    7、过期因私证照在办理新因私出国(境)证照时经公安局做特殊处理后先交回学校,经审核后可将旧出国(境)证照退回本人,同时将新出国(境)证照交回学校集中保管。
    8、持因私证照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假期可顺延)交回因私证照,20日内不交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吊销其?蛩街ふ铡?
    9、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登记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将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10、联系电话  68912334, 689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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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