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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科技公司《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使用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2-01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京财综[2005]933号》文件精神。我校的代收费、科研经费、会议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行为,被列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范围。
  财政部为了在京中央各部委、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便利,为驻京单位设立了《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经请示财政部票据中心,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范围如下:
  一、国家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及其它活动收费。
  二、国家强制性举办的培训班。
  三、单位收取的水费、电费、取暖费。
  财政部票据中心电话:68518869、68520047。

财务处
200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