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束缚科研人员的“细绳子”
发布日期: 2020-10-23 供稿:中国科学报
编辑:吴楠 审核:刘晓俏 阅读次数:原文标题:解开束缚科研人员的“细绳子”
原文链接:http://news.sciencenet.cn/sbhtmlnews/2020/10/358345.shtm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上海交通大学时指出,科技成果转化讲了很多年,但越到科研一线就越会发现,“粗绳子”已经不多了,“细绳子”还大量存在,严重束缚着科研人员的手脚。
10月19日,科技部印发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40家单位被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试点期为3年。
试点单位将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发现并解开束缚科研人员的“细绳子”,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从“要我转”到“我要转”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今年1月1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产权登记事项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登记。5月18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指挥棒、是灯塔,指引着高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改革的方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产学研处处长李虎告诉《中国科学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希望可以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将科技成果这一特殊的国有资产与有形国有资产区别对待,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一些难题。”
李虎认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作为一个改革方向,之前主要停留于转化后赋权,转化前赋权做的还不够,尤其是确权登记方面。
李虎对记者表示,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将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收益分配制度和决策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用制度和机制保障科研人员拥有“种子”的所有权,激发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李虎透露:“学校希望借助试点单位的契机,深化创新改革,开展赋权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方面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实现从‘要我转’到‘我要转’的转变。”
当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通过与地方政府共建各类独立法人的科技创新载体,并与创新载体共同拥有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教师在创新载体兼职,以人才项目、孵化企业等形式入驻创新载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事中赋权”和“部分赋权”
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刘群彦向《中国科学报》介绍道,上海交通大学在赋权试点方案上,倾向于选择“事中赋权”和“部分赋权”的措施。
“事中赋权”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科研人员要求在成果形成前赋权的,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部分赋权”则是将科技成果分为不同转化类别、按照不同比例向科研人员赋予所有权。
刘群彦解释道,之所以采取这种措施,是因为上海交通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支持科研人员创业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经验。
以“陶铝新材料”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为例,上海交通大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元名义价格向学校持股单位和完成人按比例分割所有权的方式,成功打通了作价投资的路径,并完成了递延纳税的申请。
据了解,这里的一元名义价格的分割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转让流程安排,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取得收益后再按照30%比例向学校支付。
在纵向项目来源的科技成果分割“赋权”过程中,历来存在较大争议。其中,“赋权”事关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由于大多数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对国有单位来说存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刘群彦希望通过试点的开展,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效应,突破原有政策体系的限制,充分起到激励教师创业的作用。
刘群彦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涉及原始创新、政策环境、制度建设、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当前在国资管理、税收政策、人才培养、营商环境等各方面尚未形成共识性结论。比如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广泛接受的专有技术成果,在税收政策领域却不被接受,导致科研人员在转化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
“赋权是奖励和激励手段”
(中国)科技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在看到通知的第一时间重温了《实施方案》里的赋权要点表示,赋权实际上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产权激励手段,是为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此前,陈柏强发现有相关人员对于赋权存在认识的误区,误认为职务科技成果归个人所有。“实际上《实施方案》对此有明确表述,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仍属于单位,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科研人员实施赋权。但对于具体的案例,赋不赋权,以及如何赋权,由各单位结合实际依法自主决定。”陈柏强说。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各高校院所均可自主开展赋权工作。那么国家为何还要遴选40家单位进行试点呢?陈柏强认为,这主要是为了引导和鼓励这些试点单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丰富激励手段,并通过实践检验赋权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效果。
结合前期工作实践,陈柏强表示赋权试点具有现实意义。他介绍,(中国)科技公司黄广炎团队的“柔卫甲”柔性防爆技术产业化项目就得益于赋权的探索。在办理正式的技术入股手续之前,(中国)科技公司通过协议授权黄广炎团队先行使用职务科技成果,并组建企业实施转化,再择机办理入股手续。“这种处理方式既提高了效率,又保障了实施流程的规范性。”
是否所有的案例都适合开展赋权?陈柏强表示,实际上《实施方案》有科学的指导意见,强调赋权的成果应当“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而这些也正是“柔卫甲”案例当初所具备的条件。
“赋权激励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搞‘一刀切’。”陈柏强希望,参加试点的40家单位要准确理解赋权的精神实质,带头将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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