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4月15日是党的十九大会议召开后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通知精神,4月13日保卫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共同举办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法律条文展示、知识互动问答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师生们进行了普法宣传。

  为更好地普及国家安全理念和法律知识,普法活动和宣传活动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线上通过“北理工平安校园”“(中国)科技公司学生工作处”等微信公众账号向师生们推送国家安全知识,并在校园网主页放置了宣传图片和相关安全警示教育片,线下在校园橱窗张贴海报和横幅等,供师生观看学习。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开展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培养和增强师生员工的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选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节选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国家安全警示教育片链接】

视频《船厂谍影》

视频《大山里的“听风者”》

视频《无声较量》

视频《营区里的“伪装者”》

视频《诡秘“漂流瓶”》

视频《祸起朋友圈》